4、PPP合同草案起草。實施機構依據(jù)審查批準的實施方案,組織起草PPP合同草案,包括PPP項目主合同和相關附屬合同(如項目公司股東協(xié)議和章程、配套建設條件落實協(xié)議等)。PPP項目合同應明確服務標準、價格管理、回報方式、風險分擔、履約監(jiān)督、信息披露等內容,可參考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發(fā)布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通用合同指南》(發(fā)改投資〔2014〕2724號),并根據(jù)當?shù)貙嶋H及項目特點,細化完善合同文本,確保合同內容全面、規(guī)范、有效。
(三)社會資本方選擇
1、遴選社會資本方。依法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兩階段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公平擇優(yōu)選擇具有相應投資能力、管理經驗、專業(yè)水平、融資實力以及信用狀況良好的社會資本方作為合作伙伴。其中,擬由社會資本方自行承擔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的,必須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社會資本方。在遴選社會資本方資格要求及評標標準設定等方面,要客觀、公正、詳細、透明,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視民間資本和外商投資。鼓勵不同類型的民營企業(yè)、外資企業(yè),通過組建聯(lián)合體等方式投標。鼓勵設立由國有資本、民營資本、外商資本共同參與的混合所有制項目公司。社會資本方遴選結果要及時公告或公示,并明確申訴渠道和方式。各地要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采用多種方式保障PPP項目建設用地。如果項目建設用地涉及土地招拍掛,可將相關工作與社會資本方招標、評標等工作同時開展。
2、PPP合同確認談判。實施機構根據(jù)需要組織項目談判小組,必要時邀請第三方專業(yè)機構提供專業(yè)支持。談判小組按照候選社會資本方的排名,依次與候選社會資本方進行合同確認談判,率先達成一致的即為中選社會資本方。項目實施機構應與中選社會資本方簽署確認談判備忘錄,并根據(jù)信息公開相關規(guī)定,公示合同文本及相關文件。
3、簽訂PPP項目合同。實施機構應按相關規(guī)定做好公示期間異議的解釋、澄清和回復等工作。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項目實施機構會同當?shù)匕l(fā)展改革部門將PPP項目合同報送當?shù)卣畬徍?。政府審核同意后,由項目實施機構與中選社會資本方正式簽署PPP項目合同。需要設立項目公司的,待項目公司正式設立后,由實施機構與項目公司正式簽署PPP項目合同,或簽署關于承繼PPP項目合同的補充合同。合同雙方要牢固樹立法律意識、契約意識和信用意識,項目合同一經簽署必須嚴格執(zhí)行,無故違約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四)項目執(zhí)行
1、項目公司設立。社會資本方可依法設立項目公司。政府指定了出資人代表的,項目公司由政府出資人代表與社會資本方共同成立。項目公司應按照PPP合同中的股東協(xié)議、公司章程等設立。項目公司負責按PPP項目合同承擔設計、融資、建設、運營等責任,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除PPP項目合同另有約定外,項目公司的股權及經營權未經政府同意不得變更。PPP項目法人選擇確定后,如與審批、核準、備案時的項目法人不一致,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依法辦理項目法人變更手續(xù)。
2、項目融資建設。PPP項目融資責任由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承擔,當?shù)卣捌湎嚓P部門不應為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的融資提供擔保。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未按照PPP項目合同約定完成融資的,政府方可依法提出履約要求,必要時可提出終止PPP項目合同。PPP項目建設應符合工程建設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工程建設成本、質量、進度等風險應由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承擔。政府方及政府相關部門應根據(jù)PPP項目合同及有關規(guī)定,對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履行PPP項目建設責任進行監(jiān)督。
3、運營績效評價。PPP項目合同中應包含PPP項目運營服務績效標準。項目實施機構應會同行業(yè)主管部門,根據(jù)PPP項目合同約定,定期對項目運營服務進行績效評價,從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shù)量、質量以及資金使用效率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應作為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取得項目回報的依據(jù)。項目實施機構應會同行業(yè)主管部門,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及時發(fā)現(xiàn)存在的問題,制訂應對措施,推動項目績效目標順利完成。在PPP項目合作期限內,如出現(xiàn)重大違約或者不可抗力導致項目運營持續(xù)惡化,危及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時,政府要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必要時可指定項目實施機構等臨時接管項目,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直至項目恢復正常運營。不能恢復正常運營的,要提前終止,并按PPP合同約定妥善做好后續(xù)工作。
4、項目移交。對于PPP項目合同約定期滿移交的項目,政府應與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在合作期結束前一段時間(過渡期)共同組織成立移交工作組,啟動移交準備工作。移交工作組按照PPP項目合同約定的移交標準,組織進行資產評估和性能測試,保證項目處于良好運營和維護狀態(tài)。項目公司應按PPP項目合同要求及有關規(guī)定完成移交工作并辦理移交手續(xù)。推動PPP項目與資本市場深化發(fā)展相結合,依托各類產權、股權交易市場,通過股權轉讓、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豐富PPP項目投資退出渠道。項目移交完成后,當?shù)卣嘘P部門可組織開展PPP項目后評價,對PPP項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效果、影響和可持續(xù)性等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應及時反饋給項目利益相關方,并按有關規(guī)定公開。
六、建立合理投資回報機制
政府要體現(xiàn)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健全定價調價、資源配置、財政補貼、損益分擔等機制,根據(jù)項目類型和特點,采用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貼、政府付費等方式,合理確定社會資本參與傳統(tǒng)基礎設施PPP項目建設運營的投資收益。合理收益率原則上以銀行貸款同期基準利率作為基數(shù),并考慮項目建設運營周期長短適當上浮。
(一)使用者付費和可行性缺口補貼類項目
要落實《省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利用價格杠桿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建設運營的指導意見》(豫發(fā)改價調[2016]609號),推進基礎設施領域的價格改革,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jié)約資源以及社會可承受的原則,合理確定價格收費標準及調整方式,并通過依法適當延長特許經營年限,提供土地、物業(yè)、廣告等經營資源配置,落實國家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基礎設施領域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充分挖掘項目運營商業(yè)價值等,建立合理投資回報機制,既要使社會資本獲得合理投資回報,也要有效防止政府和使用者負擔過重。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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