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臺南市建筑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2004-02-18 |
發(fā)文單位 | |||
文件號 | 南市法行字第0930950150-0號 | ||
摘要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南市法行字第0930950150-0號令訂定發(fā)布全文8條;并自發(fā)布日施行第1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解決未領得使用執(zhí)照之建筑物接用水電問題,特依建筑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訂定本辦法。第2條 本辦法之主辦機關為本府工務局。第3條 未領得使用執(zhí)照之建筑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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